9月8日,成某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阳新县司法局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罪犯成某的法律文书后,即刻电话通知成某前来报到,但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通过微信联系,让其尽快办理入矫登记手续,并告知逾期报到的后果。成某至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为止仍未到县司法局社矫办报到,因此,根据阳新县司法局的建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决定对成某收监执行刑罚。
罪犯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警示他人及教育本人,阳新县司法局决定对其建议撤销缓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为采纳阳新县司法局的建议,对成某做出了撤销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的裁定,执行原判刑期(收监执行),由阳新县公安局对罪犯成某依法实施逮捕执行,收押阳新县看守所。
原本对成某实施社区矫正是为了矫正其不良心理行为和恶习,使其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的危害性,以便缓刑结束后可以顺利回归社会,然而成某却没有珍惜缓刑的机会,不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终以锒铛入狱。
这是阳新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第二例对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而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案件,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依法查处社区矫正违法行为积累了经验,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的警钟。
通讯员:陈世冬
监制:刘俊
校对:胡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