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阳新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县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县已进入盛夏高温季节。为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高温天气不仅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各用人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确保高温天气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二、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明确防暑降温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要针对高温天气作业特点,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严格执行高温津贴政策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等文件规定,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要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的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高温津贴,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适时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四)加强职业健康检查

各用人单位要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

各用人单位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采取轮换作业、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用人单位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防劳动者在高温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轻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而可能承担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群众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预防发生职业性中暑事件。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违反防暑降温规定、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阳新县总工会将加强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全县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广大劳动者平安度夏、清凉度夏。


发布:高薇


(作者:县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