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慢特病复审的通知

各参保群众: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3〕33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我县部分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开始复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享受以下五种门诊慢特病(含复合病种)待遇的阳新县参保人员,均为复审对象。五种病种分别为:病毒性肝炎、脑血管后遗症、甲状腺功能异常、慢性骨髓炎、结核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

二、时间安排

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自待遇享受开始之日起,每2年均应进行一次复审。2024年1月1日前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初次复审待遇享受起始日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含)之后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据实计算待遇享受起始日。

参保人员应在复审期限截止前6个月内申请复审。如某参保人员于2024年6月1日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该参保人员应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向县医保指定慢特病待遇复审申报受理点提交复审申请。

三、复审材料

(一)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复审认定申请表》(具体见附件1);

(三)近一年内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或检查报告(如出院小结、化验单、影像学报告等)、用药记录等(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公章)。

四、复审流程

(一)申请。参保人或其委托人可向县医保服务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受理点提交复审申请。

(二)受理。受理点收到申请后,查验申请人的门诊慢特病信息,核查申报病种与病历诊断是否相符。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鉴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在复审期内,及时组织鉴定医师库专家对参保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出具鉴定意见。

(四)确认。复审结果确定后,按照复审结果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办理时限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受理复审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查询方式

参保人员可前往县医保服务中心慢病股、各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受理点进行线下查询,也可通过各受理点的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三)结果处理

1.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审的,其待遇可延续至鉴定结果出具之日。通过复审的,延续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门诊慢特病病种限额标准按全年剩余额度执行;未通过复审的,停止参保人员相应病种待遇享受资格。

2.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审申请的,复审期限截止后不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3.停止待遇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如再次申请该病种待遇,按“鄂医保发〔2023〕33号”规定的待遇认定办理流程办理。

(四)争议处理

参保人员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15个工作日内申请第二次复审,二次复审结论为最终结果。

复审申报受理点

(1)阳新县人民医院老院区(儒学院区)门诊三楼医保科 咨询电话7314402

(2)阳新县中医医院门诊楼一楼名医堂内慢性病科 咨询电话7813428

(3)阳新县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一楼医保科 咨询电话7813097

发布:周子宸